C-Tick 認證為澳洲 EMC 認證項目
實驗室提供 C-Tick 測試報告,再澳洲進口商再用 C-Tick 測試報告進行注冊。
概念
A/C-Tick 是由澳大利亞通訊局(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 簡稱 ACA)為了通信設備發的認證標志。制造商
和進口商務必依照下列步驟使用 A/C-Tick::
1、產品執行 ACAQ 技術標準測試
2、向 ACA 登記使用 A/C-Tick3、填寫“符合聲明表”(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Form),并和產品符合記錄保存一起
4、在通信產品或設備上貼上有 A/C-Tick 標志的標識(label)
5、銷售給消費者 A-Tick 僅適用于通信產品,電子產品多半是申請 C-Tick ,不過電子產品如果申請 A-Tick,則不需另
外申請 C-Tick 。自 2001 年 11 月起,澳大利來/新西蘭的 EMI 申請合并;如果產品要在這二國銷售,下列文件在行銷前必
備齊,以備 ACA (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或新西蘭 (Minist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當局隨時抽查。
實驗室提供 C-Tick 測試報告,再澳洲進口商再用 C-Tick 測試報告進行注冊。
概念
A/C-Tick 是由澳大利亞通訊局(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 簡稱 ACA)為了通信設備發的認證標志。制造商
和進口商務必依照下列步驟使用 A/C-Tick::
1、產品執行 ACAQ 技術標準測試
2、向 ACA 登記使用 A/C-Tick3、填寫“符合聲明表”(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Form),并和產品符合記錄保存一起
4、在通信產品或設備上貼上有 A/C-Tick 標志的標識(label)
5、銷售給消費者 A-Tick 僅適用于通信產品,電子產品多半是申請 C-Tick ,不過電子產品如果申請 A-Tick,則不需另
外申請 C-Tick 。自 2001 年 11 月起,澳大利來/新西蘭的 EMI 申請合并;如果產品要在這二國銷售,下列文件在行銷前必
備齊,以備 ACA (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或新西蘭 (Minist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當局隨時抽查。
抽查項目
1. 測試報告 - 務必由 NATA 或與 NATA 互讓之認證機構,如 NVLAP 或 A2LA 認可的實驗室核發才有用,否則
要求樣品送測機率非常高。
2. "Application to use the C-tick Mark" Form - 務必由澳大利亞/新西蘭公司或進口商簽名負責 。
3. "Supplier's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Form -務必由澳大利亞/新西蘭公司或進口商簽名負責。 簽名負責之廠商,
有責任確保銷售之產品仍符合 EMI 方面的規定。
4. 原始之設計圖稿及規格書(如:線路圖、方塊圖、User's Manual 和 Service Manual 等)。
5. 敘述制作時之生產檢查程序,以確保 EMI 特性之維持。
6. 任何會影響到 EMI 的變更敘述和必要之測試記錄。
認證周期
C-tick 認證周期: 1-2 周
認證級別
澳大利亞的 EMC 體系把產品劃分為三個級別,供應商在銷售級別二、級別三產品前,務必在 ACA 注冊,申請使用 C-Tick
標志。
級別一產品是指對使用無線頻譜的設備干擾輻射較低的產品,如手動開關、簡單的繼電器、單向鼠籠式電感電機、電
阻等。對級別一的產品,供應商務必簽署符合性聲明和提供產品描述書。級別一的產品可以自愿申請 C-Tick 標志,但是供應
商在選擇使用該標志后,在提供符合性聲明和產品描述書的同時,還要提供符合性記錄,以證明聲明中所描述的產品已符合
了相關的 EMC 標準。測試地點不作要求,允許內部測試。
級別二產品是指對使用無線頻譜的設備干擾輻射較高的產品,如開關電源、電焊機、調光器、大部分的家用電器等。
供應商除了務必簽署符合性申明和提供產品描述書外,還要提供按相關標準進行的測試報告,如果沒有相關標準,則需要提
供技術結構文件,測試地點不作要求,允許內部測試。
級別三產品是指對使用無線頻譜的設備干擾輻射很高的產品,即 CISPR11 與 CISPR22 覆蓋的產品。通信終端產品仍
就包含在此范圍內,但是從 2003 年 11 月 7 日起,終端產品將被劃分到級別二產品中。供應商除了務必簽署符合性申明和提
供產品描述書外,還要提供由認可的測試機構出具的測試報告。同時還要出具由 QSM 認證機構頒發的質量管理體系證書。
認證標志
標志C-Tick 標志旁務必按規定標上澳洲供應商的信息,以便 ACA 在市場上抽檢產品時能有用地追溯到為該產品 EMC 負責
的供應商。信息的標識包括四方面的內容:
1.澳洲供應商的注冊名稱與地址。
2.澳洲公司注冊號(Australian Company Number)
3.由 ACA 頒發給澳洲供應商的號碼。
4.產品在澳洲市場上使用的澳洲注冊商標。
順序標簽
無線電通信設備或者特別的電的和電子的設備務必符合相關的標簽布告要求,否則不能出售或者供應到澳大利亞
The C-Tick 是一個順序標簽,它適用于下面的標簽布告所覆蓋的物料項目
1. 無線電通信(順序標簽附帶發射)布告 2001 簡要說明符合 EMC 調整過的安排
2. 無線電設備(順序標簽)布告 No. 1 1996 來顯簡要說明無線電通信的服從調整的安排
3. 無線電通信(順序標簽-電磁輻射)布告 2003 簡要說明服從 EMR 調整安排
EMC 調整安排下,是在產品供應到澳大利亞之前務必在該產品上貼上順序標簽。 它同樣也是務必符合電磁輻射(EMR)
規則的非無線電通信產品的順序標簽。
對于電信產品,EMR 被 A-Tick 順序標簽覆蓋。
C-Tick 上順序標簽務必有可以識別供應商的供應商信息。 該信息也許采取由 ACA 頒發的供應商編碼,澳大利亞公司
的編號或者在相關的標簽布告中詳述的其他表格,可以在 ACA 網站上獲得更多的關于使用 C-Tick mark 的信息。
D-
產品范圍
根據 2001 年政府發布的強制執行電磁兼容產品目錄,主要涉及的產品為:
● 工業、科技、醫用(ISM)設備,音像設備;
● 家用電器設備;
● 電動工具和電熱器具;
● 照明和類似設備;
● 信息技術設備。
● 不需要進行申請的產品為:
● 在澳大利亞以外的地區制造,并且不是為進口到澳大利亞銷售的裝置;
● 從新西蘭進口到澳大利亞銷售,并已符合新西蘭相關法規的裝置;● 不在需要申請范圍的產品。
1. 測試報告 - 務必由 NATA 或與 NATA 互讓之認證機構,如 NVLAP 或 A2LA 認可的實驗室核發才有用,否則
要求樣品送測機率非常高。
2. "Application to use the C-tick Mark" Form - 務必由澳大利亞/新西蘭公司或進口商簽名負責 。
3. "Supplier's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Form -務必由澳大利亞/新西蘭公司或進口商簽名負責。 簽名負責之廠商,
有責任確保銷售之產品仍符合 EMI 方面的規定。
4. 原始之設計圖稿及規格書(如:線路圖、方塊圖、User's Manual 和 Service Manual 等)。
5. 敘述制作時之生產檢查程序,以確保 EMI 特性之維持。
6. 任何會影響到 EMI 的變更敘述和必要之測試記錄。
認證周期
C-tick 認證周期: 1-2 周
認證級別
澳大利亞的 EMC 體系把產品劃分為三個級別,供應商在銷售級別二、級別三產品前,務必在 ACA 注冊,申請使用 C-Tick
標志。
級別一產品是指對使用無線頻譜的設備干擾輻射較低的產品,如手動開關、簡單的繼電器、單向鼠籠式電感電機、電
阻等。對級別一的產品,供應商務必簽署符合性聲明和提供產品描述書。級別一的產品可以自愿申請 C-Tick 標志,但是供應
商在選擇使用該標志后,在提供符合性聲明和產品描述書的同時,還要提供符合性記錄,以證明聲明中所描述的產品已符合
了相關的 EMC 標準。測試地點不作要求,允許內部測試。
級別二產品是指對使用無線頻譜的設備干擾輻射較高的產品,如開關電源、電焊機、調光器、大部分的家用電器等。
供應商除了務必簽署符合性申明和提供產品描述書外,還要提供按相關標準進行的測試報告,如果沒有相關標準,則需要提
供技術結構文件,測試地點不作要求,允許內部測試。
級別三產品是指對使用無線頻譜的設備干擾輻射很高的產品,即 CISPR11 與 CISPR22 覆蓋的產品。通信終端產品仍
就包含在此范圍內,但是從 2003 年 11 月 7 日起,終端產品將被劃分到級別二產品中。供應商除了務必簽署符合性申明和提
供產品描述書外,還要提供由認可的測試機構出具的測試報告。同時還要出具由 QSM 認證機構頒發的質量管理體系證書。
認證標志
標志C-Tick 標志旁務必按規定標上澳洲供應商的信息,以便 ACA 在市場上抽檢產品時能有用地追溯到為該產品 EMC 負責
的供應商。信息的標識包括四方面的內容:
1.澳洲供應商的注冊名稱與地址。
2.澳洲公司注冊號(Australian Company Number)
3.由 ACA 頒發給澳洲供應商的號碼。
4.產品在澳洲市場上使用的澳洲注冊商標。
順序標簽
無線電通信設備或者特別的電的和電子的設備務必符合相關的標簽布告要求,否則不能出售或者供應到澳大利亞
The C-Tick 是一個順序標簽,它適用于下面的標簽布告所覆蓋的物料項目
1. 無線電通信(順序標簽附帶發射)布告 2001 簡要說明符合 EMC 調整過的安排
2. 無線電設備(順序標簽)布告 No. 1 1996 來顯簡要說明無線電通信的服從調整的安排
3. 無線電通信(順序標簽-電磁輻射)布告 2003 簡要說明服從 EMR 調整安排
EMC 調整安排下,是在產品供應到澳大利亞之前務必在該產品上貼上順序標簽。 它同樣也是務必符合電磁輻射(EMR)
規則的非無線電通信產品的順序標簽。
對于電信產品,EMR 被 A-Tick 順序標簽覆蓋。
C-Tick 上順序標簽務必有可以識別供應商的供應商信息。 該信息也許采取由 ACA 頒發的供應商編碼,澳大利亞公司
的編號或者在相關的標簽布告中詳述的其他表格,可以在 ACA 網站上獲得更多的關于使用 C-Tick mark 的信息。
D-
產品范圍
根據 2001 年政府發布的強制執行電磁兼容產品目錄,主要涉及的產品為:
● 工業、科技、醫用(ISM)設備,音像設備;
● 家用電器設備;
● 電動工具和電熱器具;
● 照明和類似設備;
● 信息技術設備。
● 不需要進行申請的產品為:
● 在澳大利亞以外的地區制造,并且不是為進口到澳大利亞銷售的裝置;
● 從新西蘭進口到澳大利亞銷售,并已符合新西蘭相關法規的裝置;● 不在需要申請范圍的產品。